草案要点如下:
一、新增管控物质
在现行法规中,包装及其部件中铅、镉、汞或六价铬的浓度总和应小于100 ppm(0.01%)。 除现有要求外,还新增了以下要求:
1. 包装及其部件中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应小于100 ppm(0.01%)。
2. 包装及其部件中不得含有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(PFAS)。
注:
1.“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”或“PFAS”是指包含至少一个全氟化碳原子(-CF2-)的所有氟化有机化学物质。
2.“邻苯二甲酸酯”是指所有邻苯二甲酸酯类有机化学物质。
二、取消部分豁免条款
1.关于“印有生产日期在法规生效之前的包装”条款
2.关于“玻璃化标签测试方法”条款
3.关于“闭环系统中可重复使用的包装”条款
4.关于“由于使用回收材料造成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包装”条款
三、增加了两项内容
新增项目
详细信息
有毒物质评估标准
包装中高度关注化学物质的毒性为:
- 致癌物、生殖或发育性有毒物质、内分析干扰物
- 持久性、生物累积性和毒性(PBT)。高持久性、高生物累积性(vPvB)。
并且有可靠科学证据表明,这些物质至少符合如下标准之一:
- 已存在于人体组织或体液中
- 存在或应用于包装材料中
增加工艺选择以逐步淘汰新有毒物质的流程
主要法律机制为:
国家**规定禁止使用
国际**向立法机构建议禁止使用